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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诉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人员许标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山市**常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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