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诉被告黄**、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山市**常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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