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诉被告于明臣、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后依法转成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常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