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诉被告陈**、陆**、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常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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