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与陈**、陆**、女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诉被告陈**、陆**、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百**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常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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