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虽有一辆机动车,但本院无法实际控制,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其名下有一辆机动车,但本院无法实际控制,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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