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陈**、常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诉讼费合计4587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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