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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溧水支公司与被告周**、韩**、江苏隆**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溧水支行诉被告韩**、周**、江苏隆**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周**、江苏隆**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溧水支行撤回对被告韩**、周**、江苏隆**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中国**溧水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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