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溧水支行诉被告韩**、周**、江苏隆**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周**、江苏隆**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溧水支行撤回对被告韩**、周**、江苏隆**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中国**溧水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