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丁*明诉被告刘**、陈*、顾**、郭**排除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丁**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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