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赵*、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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