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赵*、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赵*、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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