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镇江金**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杨**、镇江金**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润*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杨**、被告镇江金**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李*135000元,上述款项分期给付:于2015年1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15年2月3日前支付30000元,余款55000元于2015年2月13日前支付。二、两被告有一期未依约履行,原告可就已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应付款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杨**、被告镇江金**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预付,此款已于调解协议第一条中一并计算在总款135000元中,两被告无需另行支付)。

本院认为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主动履行完毕44825元,尚有40175元未履行,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在协议履行期间内,故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润*民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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