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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金*、李**与被上**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李**因与被上**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响**院)、原审被告江苏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司)、邓*、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响**院的委托代理人李**、马**,原审被告腾**司、邓*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叶*,原审被告郑*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响**院与腾**司签订的技术合同书是否按约履行的问题,该技术合同书的主要内容是响**院委托腾**司开发“门(急)诊医技综合楼信息化(智能引导叫号)系统”,因此本案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但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审理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原审判决违反了最**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南京**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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