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港务**有限公司与福州**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镇江港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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