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镇江索普**责任公司与镇江**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江索普**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一方有权处分其相应的权利,申请人现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京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王*、芦其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蒋**、贡丹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陈**、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周**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银**镇江分行与陈**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