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索普**责任公司与镇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镇江索普**责任公司与镇江**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镇江索普**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一方有权处分其相应的权利,申请人现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京商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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