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江丁卯桥支行与被告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江丁卯桥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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