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镇江风**有限公司、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润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镇江风**有限公司、江*应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12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镇江风**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因该案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待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时一并处理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签收的送达回证、谈话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润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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