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盱眙支行与吴**、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盱眙支行与被告吴**、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盱眙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盱眙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盱眙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8元,减半收取5194元,由原告中国**盱眙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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