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盱眙支行与被告朱*、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盱眙支行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盱眙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盱眙支行撤回对被告朱*、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中国**盱眙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