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汤*清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清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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