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金庄建材与江苏中**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诉被告江苏中**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22元,减半收取8761元,由原告淮安市锦绣国际装饰城金庄建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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