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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西**有限公司与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依**司)与被告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依**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依**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依**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西**公司诉称,斯**公司分别于2007年5月22日及7月30日向江苏西**造有限公司购买两台数控机床,合计124000元。2014年3月,江苏西**造有限公司分立为两个新公司,即西**公司和江苏千**限公司。2014年4月,江苏西**造有限公司与斯**公司结算,斯**公司明确截至2014年3月31日尚欠江苏西**造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2015年4月20日,江苏西**造有限公司、西**公司、斯**公司签订转账证明,明确斯**公司欠江苏西**造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由西**公司承继。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2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格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斯**公司分别于2007年5月22日及7月30日向江苏西**造有限公司购买两台数控机床,合计124000元。2014年3月,江苏西**造有限公司分立为两个新公司,即西**公司和江苏千**限公司。2014年4月,江苏西**造有限公司与斯**公司结算,斯**公司明确截至2014年3月31日尚欠江苏西**造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2015年4月20日,江苏西**造有限公司、西**公司、斯**公司签订转账证明,明确斯**公司欠江苏西**造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由西**公司承继。截止目前,斯**公司未支付尚欠西**公司的货款。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送货单、增值税发票、证明、三方转账证明、对账函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与江苏西**造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江苏西**造有限公司向斯**公司提供货物,斯**公司应履行给付江苏西**造有限公司货款的义务。斯**公司尚欠江苏西**造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应及时给付。现**公司作为江苏西**造有限公司分立的新公司承继上述债权,其有权向斯**公司主张权利。综上,西**公司要求斯**公司给付货款12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西**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该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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