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冯*、盱眙**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6年3月2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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