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扬州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盱**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08元,由原告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