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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竹镇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竹镇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竹镇百货超市店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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