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烟台张**有限公司与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烟台张**有限公司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将自己在淮阴区所经营的上海**超市于2014年3月20日转让给朱**等人,朱**无房产登记,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将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烟台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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