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冯*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亦按协议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奉化市冯*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奉化市冯*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