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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与奉化**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溪口兴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亦按协议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奉化市溪口兴富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奉化市溪口兴富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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