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诚**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诚**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诚**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诚**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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