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土地承包人并非名叫徐**,其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原告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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