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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万**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万**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司的委托代理人章**,被上诉人傅**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952元,退还上诉人万**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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