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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南京**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7元,减半收取2198.5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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