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南京**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7元,减半收取2198.5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徐州分行与丰县中阳**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丰县王**委员会与杨**、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鸿**限公司与周**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丰县支行与朱**、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王**、王**与被上诉人周*、王**、王**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朱**、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江苏万**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南京**限公司与广德**限公司、单*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