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丰县支行诉被告朱**、魏**、徐州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丰县支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丰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丰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丰县王**委员会与杨**、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甲与夏**、夏*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奚**、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胜**有限公司与徐**为民**限公司、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徐州分行与丰县中阳**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鸿**限公司与周**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梁**、梁*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朱**、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