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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丰县支行与朱**、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丰县支行诉被告朱**、魏**、徐州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丰县支行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丰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丰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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