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朱**、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原告朱*根诉被告朱**、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朱**、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溧水县**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汤**、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溧水支行与周**、徐*、南京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彭**、鲍**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聚**限公司与被告傅**、南京联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金**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鞍山**限公司与南京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金**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