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江苏梅**有限公司、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姚**与江苏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司)、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泰中民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梅**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姚**借款本金1008.361267万元及利息(其中280万元从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728.361267万元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1008.361267万元从2013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二、秦*对梅**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696元,由姚**负担15496元,梅**司、秦*负担85200元(此款姚**已垫付)。因梅**司、秦*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轮候查封了秦*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盛和花园90幢A、B室两处房产;位于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0号房地产;位于泰州市姜堰区新世纪广场1-268、270房产及泰州**叶新村2幢203室房产。查封被执行人秦*名下初始登记日期为2010年8月13日牌号为苏M×××××别克汽车一辆,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秦*银行存款50494.88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秦*目前持有江苏**限公司认缴额为2962万元的股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姚**的申请,对本案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梅**司名下位于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石黄村二、四组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农**限公司姜堰支行)进行评估,并依法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已评估房地产委托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姚**申请本院以第一次拍卖底价16643060元将上述房地产裁定以物抵债,并预付520万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用于支付上述梅**司房地产抵押权人中国农**限公司姜堰支行应优先受偿的债务。嗣后,本院依法作出(2014)泰中执字第0204-2号执行裁定,裁定将梅**司所有位于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石黄村二、四组房地产(详细资产状况见泰州经纬**有限公司泰经纬房估字2014房估字第09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价166430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姚**抵偿债务。对于扣划被执行人秦**行存款50494.88元及姚**预付本院账户的520万元,本院依据中国农**限公司姜堰支行的申请,将其中5081400.09元发还给该行,余款在扣除本案执行费77440元后,已发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姚**。

除此之外,本院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据申请执行人姚**的申请,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情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1、对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秦*名下多宗房产,不申请本院执行处置;2、对于查封秦*名下牌号为苏M×××××别克汽车,亦不要求本院执行处置;3、不要求本院查封、处置被执行人秦*所持有江苏**限公司认缴额为2962万元的股权;4、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于本案以物抵债受偿不足部分,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经申请执行人姚**申请本院依法裁定以物抵债的财产、轮候查封的财产及不要求本院执行处置的财产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泰中民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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