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与蔡**、蔡**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汤*与被执行人蔡**、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汤*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参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执行人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其履行还款义务后,可向被执行人蔡**追偿;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由被执行人蔡**、蔡**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3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于2015年1月16日至泰州**易中心及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及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及执行结果,暂无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且向本院表示两被执行人现均在外地,长年不回家,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现均在外地,长年不回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