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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甲及辩护人瞿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甲于2015年11月6日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在常熟市虞山镇李闸路城市花园门口倒车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储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民警抓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钱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害人储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车损价格为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钱某甲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认为被告人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钱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钱某甲系初次犯罪,犯罪情形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钱某甲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甲于2015年11月6日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在常熟市虞山镇李闸路城市花园门口倒车的过程中与被害人储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民警抓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钱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常熟市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害人储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车损价格为人民币300元、苏E小型轿车的车损价格为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钱某甲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储*的陈述笔录,证人王*、钱**、邵*的证言笔录,证人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驾驶证及车辆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价格鉴证结论书,协议及赔偿凭证、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钱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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