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有限公司与泰州**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按指定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泰州**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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