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王**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周**、泰州市**有限公司、泰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王**、王**、周**、泰州市**有限公司、泰州**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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