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力**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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