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与被告俞**、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邵**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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