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鑫嘉隆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12元,由原告常**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