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德**有限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德**有限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熟虞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德**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上海德**有限公司负担240元,常熟**有限公司负担5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涉及数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该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已经由苏**院进行了拍卖,现拍卖款正在分配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别克汽车1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本案未执行到位50525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虞商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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