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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顾**、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山诉被告顾**、顾**、蒋**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顾*、被告蒋**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顾**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7日,被告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5%,由被告蒋**与蒋**签名担保。另被告顾**、顾*英系夫妻关系。后被告顾**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尚欠本金3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顾**、顾*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蒋**、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顾**、顾**及蒋**均未答辩。

被告蒋**辩称,被告对担保事实没有异议,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结清了部分借款,并且就剩余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并未向被告主张保证责任,担保期限已过,担保责任依法应当免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顾**、顾**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4月29日离婚。2012年4月17日,被告顾**向原告借款5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蒋**与蒋**签名担保,未约定担保份额、方式、期间及范围。2012年4月18日,原告将50万元转帐给付被告顾**。后被告顾**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尚欠本金30万元及所有借款利息,被告顾**至今分文未还,被告蒋**、蒋**亦未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另查,2013年10月1日,原告曾向被告蒋**、蒋**发出关于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催告函。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蒋**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款、银行转帐凭条各一份、邮递快件寄件人存根联两份及两被告的婚姻状况查询信息一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顾**欠原告借款本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顾**应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息。被告蒋**、蒋**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份额、方式、期间及范围,应依法自原告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连带责任对本案所涉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蒋**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顾**就所欠30万元本金及利息约定了还款期限,故对其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并未向其主张保证责任,其保证责任应免除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蒋**、蒋**应对被告顾**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顾**、顾**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被告顾**、顾**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及证据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顾**、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蒋**、蒋**对被告顾**、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蒋**、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顾**、顾**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泰**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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