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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王*、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兴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被执行人王*、肖*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人民币207500元,并支付以此为本金,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计算的利息(以103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96元、公告费607.7元,共计5303.7元,由申请执行人王**负担357.7元,两被执行人负担4946元。因王*、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肖*暂无履行能力。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12446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和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但其未能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拘留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肖*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兴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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