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中**限责任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市中**限责任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熟海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中**限责任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0元由常熟市中**限责任公司负担7540元,常熟**有限公司负担31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常熟市海虞镇周行新洲村(所有权证号海虞12000084)房屋中价值206057元部分(查封期限为2014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查封房屋于2012年2月3日设定了他项权,债权数额为10400000元,且查封房屋的首封法院为苏州**民法院。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5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房屋于2012年2月3日设定了他项权,且查封房屋的首封法院为苏州**民法院,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熟海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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