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有限公司与龚**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诉被告龚**、第三人陆德才、李**、季**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有限公司拟与被告龚**及第三人陆德才、李**、季**协商解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2元减半收取1626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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