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白**限公司诉被告南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4元,公告费355元,合计人民币1859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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