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限公司、徐**、顾**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江苏白**限公司与万宁富**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邵**与俞**、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国家工商**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常熟**有限公司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有限公司与仇**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开**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程**、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黄*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