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市**限公司与常熟市**限公司、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限公司、徐**、顾**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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