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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相商初字第0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80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负担。

因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熟**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支付货款75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880元,合计支付人民币755880元。

本院依法受理了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4年6月19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期满后,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未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料厂先后有众多执行案件。在2013年9月24日,本院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委托苏州**限公司对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资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苏州**限公司对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值为3833217元(详见苏万隆评报字第(2013)第238-2号评估报告)。

2014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在2014年2月28日前按照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劳人仲案字(2013)第65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不履行,拍卖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资产(详见评估报告)。期满后,被执行人又未履行。

2014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3)相执字第1574-2号民事裁定书,拍卖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资产(详见评估报告)。

2014年3月13日,本院发布拍卖公告决定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资产(详见评估报告)进行拍卖。2014年3月21日,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参拍而流拍。2014年3月28日,竞买人薛*以人民币3066574元成功竞得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资产(详见苏万隆评报字第(2013)第238-2号评估报告)。拍卖款3066574元已转交本院。

经核实,本院共受理被执行人为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及其投资人陈**的执行案件共计49件,申请执行人分别为周**等175人工人、常熟**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新时代装饰材料总汇、苏州博**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常熟市**料有限公司、常熟**刷厂、常熟市新星纸品厂、苏州锦**限公司、常熟市**有限公司、响水君越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世**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常熟市**限责任公司、常熟**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银**阳澄湖支行、江阴**有限公司、常州**限公司、常熟市昆城联合化工厂、江阴**有限公司、常熟市**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料有限公司、陆**、聊城**有限公司、常熟市**易有限公司、康*、苏州**限公司、常熟市**易有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陈**、吴江**有限公司、常熟市**易有限公司、常熟**有限公司、苏州市百**有限公司、江阴**有限公司、苏州瑞**限公司、常熟市**责任公司、无锡市**械有限公司、常熟**限公司、无锡市前洲环宇机械厂、严**等,此外,常熟法院有三件案件申请参与分配,合计执行标的15021031元。现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同意,优先扣除周**等175人工资款749797.70元、张**工伤案95380.12元、49件案件受理费135249元、执行费195359元、评估费25000元,保全费5000元,拍卖所得余款及法院扣划苏州市**染厂银行存款5498元,实分配金额1866286.18元,由申请执行人按申请执行标的合计14885782元分配,按12.537%的比例受偿(详见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的执行案件分配表)。

申请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55880元,其中响水君越纺织有限公司垫付案件受理费等5880元,申请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可受偿人民币99908元,该款法院已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5日,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投资人陈**实施司法拘留15天。

法院多次执行均未查获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将该情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的资产拍卖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未受清偿的债权655973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由本院调查材料、调查笔录、分配方案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的资产(详见评估报告)法院已拍卖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常熟**有限公司已受偿99908元,余款655973元,本院多次执行均未查获被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东吴印染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有效执结,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相商初字第0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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