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李**货款919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自2014年11月起至2015年2月止分别于每月月底前各给付1万元,自2015年5月起至同年8月止分别于每月月底前各给付1万元,并于2015年9月底前给付余款11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莫城纬二路18号1幢、2幢房屋,但因目前该房屋上尚设定有银行抵押权,故暂不宜执行。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具体下落而无法执行。经向有关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340397元,本院在另案中已冻结并予以扣划。另据另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的债务人**口有限公司协助执行到到期债权19万元。上述到位款项共计530397元。因被执行人华伦天奴,海派服饰(常**限公司涉案较多,扣除执行费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分配金额18175元。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37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经执行到的银行存款及到期债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