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刷厂、孙**、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三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20元,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